婚前債務婚后還清了離婚怎么分 婚前債務婚后還


【婚前債務婚后還清了離婚怎么分 婚前債務婚后還】案情介紹
原告湯某現年26歲,其在向法院起訴時稱,其夫被告章某在雙方戀愛期間為購買結婚住房于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萬元,為了盡早有一個屬于兩人的小天地 , 湯某便向親戚朋友東拼西借湊了8萬元給章某,章某當時出具了一張借條,并承諾婚后立即歸還 。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時還款,夫妻之間為此不斷發生矛盾 。原告湯某只好就8萬元債務將章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 , 原、被告雖屬夫妻關系,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發生在雙方結婚之前 , 這8萬元的債權系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且婚后雙方對婚前婚后財產也未約定,依照修改后的《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 被告應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
評析要點
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話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規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為:(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本案中 , 丈夫婚前對妻子所欠債務屬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在妻子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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