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是什么意思 夫妻個人債務是什么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
案例
去年6月 , 我丈夫因有“外遇”而離家出走,半年沒有給我和孩子分文生活費 。不久,我因患病住進了醫院 。由于我所在單位經濟效益很差 , 個人要承擔部分醫療費用,因此,我只好找朋友借錢支付住院費1萬余元 。近一年來,為了支付孩子的教育費用和日常生活撫養費用,我已向朋友借款6000多元 。今年2月份,我丈夫回到家,提出要和我離婚,我把借據拿出來,要求他先把家里欠別人的債務還清再辦離婚手續 , 卻遭到他的拒絕 。他說,向別人借錢的事未經他允許,他根本不知道借款之事 , 并且也沒用過一分錢 。
這筆錢是我一個人借的,屬于個人債務,應由我獨自負責償還 。
請問:這筆借款是夫妻個人債務嗎?
債權債務律師:
夫妻個人債務 , 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
主要包括:
一是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除外;
二是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是婚前所負債務或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以及因個人追求享樂而揮霍所負債務等等 。
據你所述 , 該筆借款是由于治療夫妻一方的疾病和撫育你們雙方的子女所欠的債務,它不屬于夫妻個人債務,而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撫育子女和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病就醫所負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 。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法第十四條還規定 ,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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