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后財產分配 配偶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配偶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繼承開始后 ,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本編所稱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 , 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根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注意此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離婚時的分割辦法有所差異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按當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一方等原則進行分割,因為離婚后,夫妻關系解除,雙方相互喪失對方的繼承權 。而 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采取平分的原則并無不妥 。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 , 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 。例如 , 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后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 承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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