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軌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 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怎么分


二婚一方婚前隱瞞病情離婚財產怎么分
首先隱瞞病情要區分是否是婚姻法上禁止結婚的病情 。我國不認可欺詐婚姻,所以如果是普通病假,婚姻關系是不會無效的 。但如果是婚姻法上不應當結婚的病情 , 且婚后尚未治愈,那么這個婚姻自始無效,可以起訴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
《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 , 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 , 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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