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一定要分割嗎 離婚分家要求分割房屋裝修可以嗎


離婚分家要求分割房屋裝修可以嗎
離婚分家要求分割房屋裝修可以要求 。
現實生活中 , 有時會有一方購房另一方裝修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 , 屬于人個財產 。根據有關民法原則,裝修僅是對于不動產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應歸原不動產所有人所有 。所以,如果一方購房另一方裝修的,并不能因此將房屋的所有權視為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仍要以購房出資來源、房產證登機等為準 , 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
房屋分割原則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 , 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 , 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則 。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 , 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 , 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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