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婚姻被宣告無效存續期間的財產歸誰


婚姻被宣告無效存續期間的財產歸誰
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當然 , 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 , 妥善分割” 。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 , 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 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
無效婚姻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這里所說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生的權利,如扶養費請求權,配偶遺產繼承權等;也不承擔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生的義務,如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 ,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的婚姻關系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父母不曾結婚,或者父母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基于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不同 。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婚姻無效需要滿足,在結婚的時候被威逼脅迫的條件,或者其他違背雙方本人意愿的婚姻 , 那么從最開始領結婚證的時候,就是屬于個人的財產,即使在離婚后雙方已經進行了分了財產的,事后發現婚姻沒有效力,也可以打官司要回來一部分財產 。有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94常識網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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