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 , 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 , 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 , 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 , 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這里的“照顧” , 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 ,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4、權利不得濫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
5、傾向無過錯方
【民法典正式離婚財產分割相關規(guī)定 法院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的相關內容 。由此可見,從離婚財產判決標準原則上可以看出 , 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常常會照顧到女方的利益 。當人民法院出具裁決書后,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財產分割不認同不服 , 還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訴 。更多問題,94常識網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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