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二十一)規定明確產權 。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 , 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 , 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 。購買公有房屋要受到國家房改政策的調整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十七)、(十八)規定,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 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根據購房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 , 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 , 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此外,還有綜合考慮職工的職務、家庭人口等多種因素 。所以,法院在處理婚前承租婚后購買的公有房屋應該如何認定和處理 , 在實踐中遇到了困難 。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進行了規定,但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住房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權屬的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 那能否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 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小編認為如果該房屋為商品房、私有房屋等非房改房,因為屬于個人財產購買,所有權屬證書又登記在一方名下 , 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仍應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 。如果是房改房 , 將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用個人財產來支付的夫妻一方是不公平的 。如果將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 , 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夫妻的另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 畢竟共有住房的出售價格中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工齡折扣等福利待遇 , 不是單純的房屋價格 。所以,筆者認為為了達到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和平等原則,把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認定為個人財產,同時給予以工齡等福利待遇作為折扣的夫妻另一方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以工齡等福利待遇的折扣價計算 , 并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部分產權”(“部分財產”,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權能并且這種權能受到法定限制的產權 。部分產權的權能包括:永久居住權、使用權、繼承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等)的房屋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的規定 ,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 , 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 , 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 , 給予對方一半的補償 。”這里的“部分產權”可以理解是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 對此房屋發生爭議,小編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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