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 , 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 , 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
3、婚前財產的孳息 , 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 有形財產 , 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 , 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 , 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 。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 , 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 , 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 , 比如住房 , 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 ,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 , 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 , 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 , 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 , 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 , 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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