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規避婚后財產 妻子因為防范投資風險,是否可以主張婚內財產分割


案情介紹:
【合理規避婚后財產 妻子因為防范投資風險,是否可以主張婚內財產分割】吳-麗的丈夫趙-輝準備與他人合伙投資經營企業,由于資金不足,趙-輝準備向朋友借款10萬元 。吳-麗不同意,擔心經營不善血本無歸 。趙-輝決定投資,明確向吳-麗表示 , 自己不會改變主意 。吳-麗從一位女友的經歷中明白 , 離婚后,假如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妻子同意向第三人借錢 , 女方也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于是,吳-麗打電話咨詢,自己是否可以與趙-輝將各自財產分開,以防范趙-輝投資企業的風險?
律師說法:
夫妻財產約定能起到很好的風險防范作用 。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比法定財產制優先 。也就是說 , 夫妻雙方離婚時就財產分割事項始終協商不成,如果存在夫妻財產約定,那么人民法院就會按雙方的財產約定內容判決,其效力優于法定分割原則 。若原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只需要借款一方自行承擔還款責任,另一方無需承擔 。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婚內財產約定可以對婚前財產、婚后雙方收入、婚后雙方債權及債務進行約定 , 且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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