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以下由張-穎律師為您整理常見的夫妻財產中關于婚前房子升值部分的分割情形 。
實踐中常會遇到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 , 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 。
該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 。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 , 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 。
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 , 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 。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 。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 。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 , 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 。
【婚前房子增值部分離婚如何分割 夫妻怎么分割婚前房升值部分】同時該條第二款也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做了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此條,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 , 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占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 。
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
3、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 。
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 。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由于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
4、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 。
為了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后的一段時間里,全國紛紛上演了房產證加名(即房屋產權人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一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專門發文,房屋、土地的權屬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的免征契稅 。這一規定等于認可了在房產證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財產就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于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 , 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 。
加名的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房產的增值部分 , 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購房款,婚后雙方一起還房貸,在夫妻離婚時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
這種情形主要出現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的婚姻中,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待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取得所有權后 , 有爭議的可另行起訴 。
待房屋產權確定后,處理方式參照以上幾種情形 。
相關案例分析:
3年前,李某按揭貸款在市區購得一套房產 。后來李某和王女士相識相戀并結婚,兩人共同居住于上述李某按揭貸款的住房里 。婚后2人一起用共同收入償還按揭貸款 。如今兩人因感情危機要辦理離婚手續 , 但雙方在財產分割中遇到分歧 。王女士認為自己償還了貸款并且當初的房子現在已增值了不少錢,而且是在結婚期間升值的 , 因此,她也應該有權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丈夫李某只同意把王女士償還貸款的錢還給她 。
《婚姻法》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十七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在本案中,房子雖系李某在婚前購買 , 但婚后按揭還款是由兩人共同償還,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應該包括房子增值的部分 。因此,盡管一方婚前財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財產在婚后的增值 , 另一方配偶也償還貸款,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分配方式為:補償額=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按揭款的數額×房產增值率×50% 。所以,本案中李某應該還給王女士在結婚期間償還按揭款的一半,還要與其分享房產的增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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