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居住證辦理條件


南通居住證辦理條件


一、申領政策
按照行政法規《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
二、辦理條件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及我省的相關規定,我市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三個辦理條件進行了細化:
流動人口在我市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符合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的 。必須提交本人照片、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明 。提交的居住證明分以下五種情況: 1、居住在本人所有權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自建(自購)相關證明材料;2、居住在非租賃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證件、房主同意居住說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3、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申領人無法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 , 但符合穩定就業或就學條件的,按照就業或就學的手續辦理;4、居住在用人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交用人單位居住證明和就業證明;5、居住在就讀學校集體宿舍的 , 提交就讀學校的居住證明和學習證明 。
(二)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的流動人口應當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證件(含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勞動合同、用工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三)符合連續就讀條件的流動人口應當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就讀(培訓)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四)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申領居住證的,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須由其父母提供戶口本、就學證明資料或居住證明資料,并出具承諾書,書面承諾該未成年人系其子女 。承諾書、戶口本、就學證明資料或居住證明資料須留檔保存 。
(五)船民申領居住證的 。如果船舶有相對固定停靠點的,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本人照片、有效身份證件、船民證、船舶戶口簿、停靠點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停靠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如果船舶無相對固定停靠點的,居住證申領則不予受理 。申領人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復印件 。
三、流程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
【拓展】
【南通居住證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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