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基本概況
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二、是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 。
據司法統(tǒng)計 ,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雖然不多 , 但呈上升趨勢 。而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300個案由中沒有這類案由,因此在司法統(tǒng)計表上無法顯現這一數據,但根據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這類二審案件看 , 亦呈上升的態(tài)勢 。
根據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情況看,這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1、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產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補償款、存款、有價證券四種 , 涉及其他財產的幾乎沒有 。
2、離婚后再次提起財產訴訟的,多為原在家庭生活中經濟地位相對較低,離婚后經濟狀況仍無改變的一方或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 。
3、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比例基本相當 。
【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例及分析 對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分析】第二部分案件增多的原因
根據審結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事實看,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的法律觀念及維權意識增強 。新《婚姻法》頒布后,社會各界進行了廣泛宣傳,特別是該法新規(guī)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予以懲罰等保護性條款,已為公民所了解 , 特別是對離婚的當事人來說,他們在離婚之時 , 對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有所掌握,故離婚以后,一方當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財產少于對方,或發(fā)現對方當事人有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時 , 便想方設法尋求重新分割,他們或咨詢他人,或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直接提起訴訟,促成這類案件增多 。
2、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頒布,為離婚后仍存在財產糾紛的當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和程序,這是這類案件增多的最重要原因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 , 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當事人離婚后提起財產訴訟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之次日起計算”,為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財產設置了較為寬松的起訴條件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guī)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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