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案例 財產分割實戰策略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 , 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 。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 。就是說 , 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 , 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 , 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 。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
辦理離婚后財產糾紛,律師應把握以下幾點 。
(一)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要求分割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求確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3)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
2、訴訟離婚后的,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要求分割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 , 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
離婚后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受《民法典》調整,故應適用《民法典》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
2、對財產分割協議從寬審查的原則 。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 , 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后作出的決斷 , 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 。對財產分割協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議內容為例外 。
3、尊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原則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應當注意,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并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 。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 , 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合理 。
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書》訂立后,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 , 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 。如離婚協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 。
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后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 , 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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