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離婚怎么解決 家庭暴力離婚案件是否適合調解】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不宜調解結案 。長期以來 , 調解一直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個重要手段,調解的意義在于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 , 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但是,對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下案子雖然結了,事卻未能了 。本文結合家庭暴力的調解效果的相關問題講解了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不宜調解結案 。
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推動下,浙江、湖南等地法院分別開始了以“人身保護令”的方式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司法干預的嘗試 。
長期以來,調解一直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個重要手段,調解的意義在于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但是,對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 , 在很多情況下案子雖然結了 , 事卻未能了 。這是因為調解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主張自己的權利 , 而家庭暴力關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懼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張或堅持自己的主張,因此缺乏與受害人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能力 。雙方之間的這種權利結構的失衡,使得調解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蕩然無存 。
調解的前提是雙方對沖突的發生都有責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挨打,因此,不能對自己受害負任何責任 。社會心理學告訴我們,驅使暴力行為發生的,是加害人內心強烈的控制欲 。所謂受害人過錯只是加害人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的借口而已 。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謂的“毛病”以換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說受害人有錯才挨打 。
調解要求雙方都要放棄一部分權益,而對受害人來說,根本沒有可以放棄的權益,因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棄的 。對加害人來說 , 調解要求其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但毆打家庭成員不是加害人的權利,停止毆打更不是其放棄的權益 。如果將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作為加害人的讓步,等于在說加害人有毆打他人的的權利 。
正是因為家庭暴力缺乏可調解的關鍵元素,司法實踐中調解效果并不好 。
其一,法院成為加害人控制受害人的工具 。在大多數情況下,加害人施暴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而是為了控制受害人,因此,調解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幕是:加害人雖然指責受害人種種不是才導致自己施暴,卻堅決不同意離婚 。而受害人本希望通過離婚達到擺脫家庭暴力的目的,法院的調和努力正符合了加害人的愿望,有效幫助了加害人繼續控制受害人 , 使其得以“從自己的過錯中獲利” 。
其二,浪費審判資源 。據部分基層法院反映,經法院調解和好、撤訴或被判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在六個月后至兩年內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率相當高 。
其三,損害司法公平正義 。對于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調離結案的,受害方往往因急于擺脫家庭暴力而“自愿”放棄自己的財產權益 , 因而大量的調離結案的離婚案件難以避免犧牲受害方權益為代價,結果既不能保護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不受“分手暴力”的繼續侵犯,更不能防止加害方對下一任配偶施暴 。
其四,引發刑事案件 。由于調解不涉及對錯,更不能懲罰加害人,故無法避免家庭暴力按自身的規律周期性地反復發生,并越來越嚴重 。受害人被打成傷殘、致死、受不了選擇自殺的屢見不鮮 。而長期擺脫不了家庭暴力已成為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動機 。據陜西省女子監獄和省婦聯的聯合調查 , 陜西省女子監獄因婚姻家庭問題引發暴力犯罪的女犯共171人,其中,長期家庭暴力引發的以暴制暴案件,就占了95.3%(截止2007年4月) 。
事實上,我國公安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2005)》第31條規定,對累犯和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案件 , 不得調解處理 。拋開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這個因素,加害人多次傷害他人身體,就屬于不能調解的對象 。
綜上,調解雖然對普通離婚案件是有效的 , 但如果忽略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的特點和規律而一律適用調解,不僅難以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還可能使受害人在訴后遭受更嚴重的暴力傷害 , 嚴重情況下引發惡性刑事案件 。司法如何從科學發展觀出發,根據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 , 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是一個值得認真思考和探討的問題 。延伸閱讀:
家庭暴力離婚怎么辦理
家庭暴力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家庭暴力離婚協議書
猜你喜歡
-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解決 遇到家庭暴力該如何解決
- 離婚后被前夫暴力毆打 離婚后遭遇前任施暴是否為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的危害有哪些? 法制社會家庭暴力的危害具體有哪些
- 家暴導致離婚財產怎么分 離婚家暴可分多少財產,家庭暴力離婚怎么賠償
- 四年級小孩就是不做作業怎么辦
- 娃兒沒有時間觀念怎么辦 小孩時間沒有時間觀念怎么辦
- ppt母版怎么保存,ppt母版怎么保存為版式
- 什么原因造成孩子沒有時間觀念 小孩總是沒有時間觀念怎么辦
- 清朝真的連長城都不修嗎 這種說法是怎么出現的
- 家庭暴力賠償多少萬 家庭暴力如何賠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