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計稅基礎等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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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稅基礎等若干問題



新的印花稅法會在今年的7月1日正式實施 , 印花稅法本身并沒有什么難以理解的地方 , 只是內部的種類過多 , 人腦容量又是有限的 , 除非一直接觸這個 , 不斷地重復強化 , 否則記不住也是正常的現象 , 只要能及時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就行 , 有些人張口就能說出哪個條文 , 這固然值得敬佩 , 但是我們實際工作 , 又不是考試 , 隨手能翻閱出來 , 做到正確處理就行 。 但是基本的稅法理念是必須準確把握的 , 否則會出現方向性的錯誤 。
一、案例背景
安老師 ,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印花稅的交稅基數的確定問題 。 買賣合同 , 銷售沒有簽訂合同 , 需要視同應稅收入嗎?稅務給的解釋是印花稅是行為稅 , 不簽合同不交印花稅 , 他們稅務還有的解釋是沒有合同按照實際成交額繳納 。
二、案例解析
稅務是一個專業化的工作 , 該財務人員也針對此問題咨詢了主管稅務機關的若干個辦稅人員 , 并得出了一些回復 。 我們需要清楚辦稅人員也跟我們企業或事務所工作的人一樣 , 業務能力有高有低 , 回復也不盡相同 , 但是如果將來按照錯誤的回復進行了操作 , 企業也不能免責 , 除非拿到了稅務局正式書面的答復 , 否則辦稅人員所言不代表稅務局 , 僅供參考 , 后果自負 。
印花稅中很多處提到了合同 , 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運算合同等等 。 顯然這里是廣義的合同 , 也就是不限于書面形式 , 包括口頭合同 , 以及其他形式的契約形式 。 我們可以很輕易的得出上述兩個辦稅人員第一個回復的肯定是錯誤的 。
如果不簽合同就不交稅 , 那么雙方為了保證權益而同時少交稅 , 可以簽訂合同之時約定 , 此合同不對其他第三方公開 , 是雙方的抽屜協議 。 這顯然不可能 , 不論合同簽訂與否 , 只要存在交易就需要據實繳納印花稅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 , 為合同所列的金額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 , 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 , 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 , 為成交金額 。
第六條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 ,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 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
【印花稅計稅基礎等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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