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審評取樣

取樣又稱抽樣或扦樣 。 是指從一批或數批茶葉中取出具有代表性樣品供審評使用 。 茶葉品質只能通過抽樣方式進行檢驗 , 因此樣品的代表性尤其重要 , 必須重視檢驗的第一步工作--取樣 。 為確保規范地完成取樣工作 , 我國專門制定了相關的國家標準(GB/T 8302l《茶 取樣》) 。
(一)取樣數量
取樣件數按下列規定執行:1~5件 , 取樣1件;6~50件 , 取樣2件;50件以上 , 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計)增取1件;500件以上 , 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計)增取1件;1000件以上 , 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計)增取1件 。
(二)取樣、分樣步驟
1.大包裝茶 大包裝茶在產品包裝過程中取樣時 , 應在茶葉定量裝件時 , 每裝若干件后(按取樣數量規定) , 用取樣工具取出樣品約250克 。 所取的原始樣品盛于有蓋的專用茶箱中 , 混勻 , 用分樣器或四分法逐步縮分至500~1000克 , 作為平均樣品 , 分裝于2個茶樣罐中供審評用 。
大包裝茶在產品成件、打包、刷嘜后取樣時 , 應在整批茶葉包裝完成后的堆垛中 , 從不同堆放位置隨機抽取規定的件數 。 逐件開啟后 , 用取樣工具在每件的上、中、下位置處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樣品約250克置于有蓋的專用茶箱中 , 混勻 。 再將茶葉全部倒在潔凈的塑料布上 。 用分樣器或四分法逐步縮分至500~1000克 , 作為平均樣品 , 分裝于1~2個茶樣罐中供審評用 。
2.小包裝茶 小包裝茶在產品包裝過程中取樣時 , 操作與大包裝茶相同 。
在包裝后取樣時 , 應在整批包裝完成后的堆垛中 , 從不同堆放位置隨機抽取規定的件數 , 再從各件內上、中、下位置處 , 取出2~3盒(聽、袋) 。 所取樣品保留數盒(聽、袋) , 盛于密閉的容器中 , 供進行單個檢驗 。 其余部分現場拆封 , 倒出茶葉混勻 。 再用分樣器或四分法逐步縮分至500~1000克 , 作為平均樣品 , 分裝于2個茶樣罐中 , 供審評用 。
3.緊壓茶 磚茶、餅茶取樣時 , 應隨機抽取規定的件數 , 逐件開啟 , 再從各件內不同位置處 , 取出1~2個(塊) , 除供現場檢查外 , 單重在500克以上的留取3個(塊) , 500克以下的留取5個(塊) , 盛于密閉的容器中 , 供審評用 。 捆包的散茶取樣時 , 應從各件的上、中、下部位采樣 , 再用四分法或分樣器縮分至所需數量 。
(三)樣品包裝和標簽
1.樣品包裝 樣品必須迅速裝在清潔、干燥、密閉性良好的容器內 。
2.樣品標簽 每個樣品的容器都必須有標簽 , 詳細標明采樣地點、茶名、等級、日期、產地或牌號、批號、取樣者以及其他有關交付的重要事項 。
(四)操作注意事項
第一 , 在取樣時如發現茶葉品質、包裝或堆存情況等有異常表現時 , 可酌情增加或擴大取樣數量 , 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 必要時應停止取樣 。
第二 , 在對小包裝茶取樣時 , 若總質量未達到平均樣品的最小質量值時 , 應增加抽樣件數 。
第三 , 審評用的樣品應有所需的備份 , 以供復驗或備查之用 。
第四 , 袋泡茶的拆封混樣工作 , 在審評室內進行 。
第五 , 采用四分法縮分茶樣時 , 對混勻的茶樣可先通過“十”字或對角劃線 , 將茶樣分為數量相當的4份 , 再分取相對的2份 。 如此重復進行縮分 , 直至獲得需要的茶樣量 。
第六 , 若大包裝茶葉經過搬動或較長時間的運輸 , 尤其要注意取樣應包括包裝材料內的上、中、下各部位 。
第七 , 取樣、分樣操作時 , 應注意環境的清潔狀況 , 避免外來異味混入茶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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