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場法[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decree] 亦稱“政和茶法” 。 宋代茶法之一 。
政和二年(1112)五月 , 由宰相蔡京制定頒行 , 共四十一條 , 二千余字 , 是完整保存至今的中國最早的一部茶法 。 其核心內容是置合同場于產茶州軍 , 而合同簿給予京師都茶場 。 即太府寺每印造茶引三百道.置一合同簿 , 由監押官員送往都茶場 , 控制茶引的發售、登記、批鑿 , 及茶引抹毀等事項 , 以都茶場通過合同簿控制產茶地區合同場 。
與此相配套 , 合同場法共包括八方面內容:水磨茶法 , 園戶、茶商自相交易法 , 茶商請弓l販賣法 , 長短引法 , 茶價確定法 , 蠟茶通商法 , 籠筇法 , 賞罰條例 。 其中有十八條專門涉及告賞及懲罰 , 針對園戶、茶販、場務官吏、公人、牙儈及保人等 , 各自有法可依 , 違法予以嚴懲 。 在戶部——太府寺——榷貨務都茶場這一茶事管理體制下 , 此法規定 , 諸路產茶州軍 , 各置合同場 , 以每歲產茶及四十萬斤以上處 , 差文武官各一員監場 。 南宋初 , 產茶州軍專置監官的合同場凡十八處 。
建炎三年(1129) , 戶部尚書葉份請罷專職監官 , 州委在職官一員 , 縣委知縣兼管 。 紹興五年(1135) , 僅江西路的洪州、江州、興國軍 , 湖南潭州等地的合同場碩果僅存 。 至紹興十八年 , 在福建著名的建茶產地建州復置合同場 , 此后為就近出納茶貨的方便 , 在三榷務所在地的臨安、建康、鎮江也設置合同場 。 從總的情況看 , 南宋專設監官的合同場已遠比北宋減少得多 。 合同場法總結了禁榷和通商法的經驗而制定 , 其實質乃官方專賣體制下的部分自由通商 , 收到了“公私兩便”的效果 。
此法頒布后五年間(1112~1116) , 茶息高達一千萬緡 , 平均每年二百萬緡 , 比紹圣年間(1094~1098)年均八十萬緡有了大幅提高;這一數字還未包括增幅更大的茶稅 。 但由于蔡京一伙的把持弄權 , 茶法朝令夕改 , 后來蔡京又推出所謂“對帶法”、“循環法”等 , 對中小茶商進行無償掠奪 。 大茶商則與場務官吏勾結 , 狼狽為奸 , 上下其手 , 騷擾園戶 。 這種腐敗之風 , 最后成為誘發方臘起義的導火線 。
【茶業法規之合同場法】合同場法比起榷茶制 , 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 在南宋 , 經改進后稱為“都茶場法”而奉行不悖 , 對后世的茶法亦產生了深遠影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