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故事|辦公室里致傷討薪者,山字河機場一項目部職員被判定為個人行為】


項目工作人員在辦公室里與前來討薪的務工者發生沖突 , 推搡中導致一名務工者受傷 。 此后的賠償糾紛中 , 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工作任務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 , 因為事關賠償金由單位還是個人承擔的問題 。 而最終 , 法院判定工作人員的行為并非職務行為 , 應該由個人承擔賠償金 。
為什么會這么判呢?一起來看一看具體的情況 。
2018年6月的一天上午 , 56歲的曹大姨來到日照山字河機場山太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索要勞務費 。 同行的包括一起干活的幾個工友 , 還有工頭藍大姨 。 曹大姨和工友們受雇于藍大姨 , 這天上午 , 藍大姨約著她們一行五人到項目部辦公室詢問給項目部干活的錢何時下發 。
不料言語間很快起了沖突 , 項目部的工作人員常女士和廖女士與藍大姨發生相互推搡 , 在向外推搡藍大姨的過程中 , 將躲在其身后的曹大姨撞倒在地 。 此后的醫院診斷顯示 , 曹大姨胸椎體壓縮性骨折 。
對于沖突的過程 , 雙方的說法并不相同 。 曹大姨的一名同行工友在筆錄中描述:項目部工作人員常女士和廖女士往外推搡藍大姨 , 并向所有在場的人潑水、扔黃瓜、掃把等 。
項目部的工作人員常女士和廖女士則認為 , 雙方的推搡發生在辦公桌前 , 曹大姨摔倒在辦公室門口 , 推搡與曹大姨摔倒沒有因果關系 。
此后 , 曹大姨將項目部工作人員常女士和廖女士以及工頭藍大姨一起訴至法庭 , 請求判令三人賠償損失十一萬余元 。
在法庭上 , 項目部工作人員常女士和廖女士主張 , 本案發生地點是辦公區域 , 雙方發生爭議的內容也是工作內容 , 因此二人的行為應該屬于執行職務行為 。
兩人表示 , 司法解讀中明確 , 執行工作任務不能僅限于直接與用人單位目的有關的行為 , 還包括間接與目的實現有關的行為 , 以及在一般客觀上視為用人單位目的范圍內的行為 。 藍大姨在工作時間到項目部辦公室索要勞務費 , 常、廖二人根據工作職責進行接待 , 因藍大姨不滿答復在項目部辦公室鬧事 , 常、廖二人作為工作人員進行制止 , 其行為與職務有著外在、內在的聯系 。
兩人認為 ,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 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法庭審理后認為 , 雖然沖突系因勞務費問題產生 , 沖突發生地亦在工作場所 , 但是常女士和廖女士的行為已超出工作的范疇 , 并非在在執行工作任務 。
法庭認為 , 曹大姨所受傷害與雙方的相互推搡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 但是曹大姨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 , 對此次傷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根據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和原因力比例 , 法院酌定工頭藍大姨承擔本次事故50%的責任 , 項目部工作人員常女士、廖女士各承擔20%的責任 , 曹大姨承擔10%的責任 。
此后三名被告均不服判決 , 提起上訴 , 被二審法院駁回 。
如何區分職務行為和非職務行為 , 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 與本案案情類似的判例中 , 也有“打人視同履職”的判決 , 在這類判決中 , 出發點是單位的管理職責:如果不能對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應予以及時的管理和制止 , 則屬于未盡到必要的管理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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