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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是很多人的愛好 , 網絡上關于釣魚佬的趣聞也有很多 , 釣魚本身是一個不錯的戶外活動 , 在培養人耐心的同時還可以進行一定量的運動 , 但釣魚同樣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 其中 , 高壓電線就是對釣魚佬們最大的威脅之一 。
2020年10月4日下午 , 譚某與四位朋友一起前往宜章縣某村的一處魚塘邊釣魚 , 到地方之后 , 幾人便分開在池塘四周開始釣魚 , 池塘上空假設有好幾條高壓線 , 而譚某偏偏選擇了距離高壓線比較近的一處釣位 。
朋友們發現之后多次勸說譚某換個地方 , 但譚某就是不聽 , 他覺得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出事 , 見譚某堅持在原地 , 朋友們也只能作罷 , 但沒過多久 , 譚某所在釣位的方向突然傳來一陣砰砰兩聲巨響 , 接著譚某身上就閃起了一陣火花 。
譚某瞬間倒地不起 , 朋友們見狀連忙跑了過去 , 卻發現譚某已經不省人事 , 隨后朋友們撥打了急救電話 , 但為時已晚 , 據朋友們的描述 , 可以推斷出 , 譚某是在釣魚時 , 釣竿觸碰到了高壓電線導致其觸電身亡 。
事后 , 四位朋友與譚某的家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 , 四人共同賠償給譚某家人死亡補助金、喪葬費等費用151700元 。 但譚某的家人認為譚某的四位朋友雖然存在一定的責任 , 但并非主要的 , 剩下的責任應當由高壓線線路產權經營管理者橋頭電站來承擔 。
因此譚某的家人又將橋頭電站告上了法庭 , 并向其索賠死亡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72.7萬元 , 那么法院會怎么進行判決?這是一起典型的侵權責任案件 , 而且其發生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 針對高壓線之類活動導致的損害 , 《民法典》中有著明確的規定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 , 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擔責任 。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 , 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 ”
據調查 , 本案中事發線路的導線電壓為10千伏特 , 根據相關規定 , 線路輸送電壓達到10千伏及以上時就屬于高壓線路 , 因此橋頭電站經營的該線路就適用于此規定 。 而且事后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 , 在事發池塘周圍沒有任何警示性的標語 , 而這是經營者橋頭電站應盡的義務 。
此外 , 根據相關規定 , 10千伏的高壓線假設的高度在非居民區離地面至少要6米 , 而事發地并沒有達到這一標準 , 雖然這是因為有村民私自加高了田埂導致 , 但檢查事故隱患也是橋頭電站應當履行的義務 , 因此橋頭電站應當對譚某的死承擔侵權責任 。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 造成殘疾的 , 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 造成死亡的 ,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但在本案中 , 譚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人 , 他應當能夠預見到在高壓線下垂釣的危險性 , 而且朋友也曾對其進行過勸阻 , 但他還是堅持在高壓線下垂釣 , 最后導致自身意外死亡 , 其本身就具有重大過錯 , 因此他自身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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