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賣假茅臺被罰,商家稱酒被調了包,真相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隨著社會大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喝上了茅臺酒,但市場上也充斥著許多假貨,讓消費者叫苦不迭。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受理了一起賣假茅臺酒而被處罰的行政糾紛案件。

案情

近日,監管單位收到了群眾的舉報,舉報人反映某商店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并提供了其購買的幾瓶茅臺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后,認定上述茅臺酒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監管單位遂對案涉商店進行調查,經調查后,認定案涉商店存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案涉商店作出罰款并沒收侵權“貴州茅臺酒”的行政處罰。

案涉商店經營者不服上述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西山法院行政庭法官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案涉商店)雖主張酒被調換,但對于以上主張,商店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結合被告的證據及證人的陳述,法官認為被告監管單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最終駁回了原告(案涉商店)的訴訟請求。

西山法院法官提醒大家: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等有關信息;必要時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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