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上畫“灰太狼”,這家甜品店被判賠9000元

用卡通形象設計的商品
不知吸引了多少孩子的目光
給商家增加了不少銷量
不過有些形象可不簡單
不能隨意使用
比如在蛋糕上用了“灰太狼”形象
很可能就侵權了……
蛋糕上畫“灰太狼”,這家甜品店被判賠9000元

受保護的“灰太狼”
江蘇省徐州市某知名連鎖店就因為制作蛋糕時使用了“灰太狼”卡通形象,引發了侵權糾紛。
2020年初,某文化公司工作人員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在江蘇省徐州市某知名甜品連鎖店內的產品圖冊中,選擇了一款有“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蛋糕,購買后取得收據一張,公證員對購買物品及票據進行了拍照。
蛋糕上畫“灰太狼”,這家甜品店被判賠9000元

該文化公司認為,甜品店擅自使用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喜羊羊與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并通過侵權行為獲取直接經濟利益。故將該甜品店訴至法院,要求甜品店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甜品店則辯稱,該蛋糕是該文化公司人員要求定做的,是基于該人員的取證行為而實施的侵權行為,一般沒有人要求在孩子過生日的時候做“灰太狼”形象的蛋糕,所以平時沒有銷售過灰太狼形象的蛋糕;并且甜品店作為個體戶,經營面積不大,定制一個蛋糕的獲利微小,原告主張經濟損失3萬元費用過高。
法院:甜品店已侵權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文化公司系美術作品 “喜羊羊”、 “小灰灰”、“灰太狼”的著作權人,三幅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未經該文化公司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禁止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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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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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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