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章第45條是病句?


憲法第二章第45條是病句?


我的意見與你相差無幾 。《憲法》里的這一條文的表述,意思是:“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這三種情況是供選擇的情況,這從這里用的“或者”一詞可以看出,這種選擇,我們可以有多種具體情形可以選擇,既包含這三種各自獨立的情況,也包含互相重疊的情形,比如一個人“既年老又疾病”“既年老又喪失勞動能力”“既疾病又喪失勞動能力”“既年老又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 。《憲法》的這段表述的意思是說:只要這三種情形出現任何一種(交叉情形也包括在內),都“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用公式表示就是:選擇項是A、B、C:具體可供選擇的情形分別是:A;B;C;A+B;A+C;B+C;A+B+C 。簡單地說來,一般我們說的幾個互相有交叉或涵蓋關系的詞語不能并列,指的是這幾個詞語之間是并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 。這里人家用的表達的根本不是并列的關系,現在卻來說人家“不能并列”“并列不當”,顯然是說不過去的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啊!
【憲法第二章第45條是病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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