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糾紛調解找誰】(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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