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在以下情況判給女方: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
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
【小孩什么情況判給女方】(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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