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 。
許霆案是近期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與爭論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眾與學者都卷入其中發表見解,而且分歧還很大 。各種意見有著不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結論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終歸要依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該案作出定論 。
在許霆案的爭論中,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規定乃至司法都有不盡完善之處,但我們首先應在法律的理性與軌道上來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公正 。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許霆案的審理過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
在這個意義上說,許霆案的激辯將會起到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作用 。

【關于許霆案分析我國的法律性質】擴展資料:
關于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存在有罪說和無罪說兩種觀點 。
無罪的觀點中有不當得利說、無效交易說、銀行過錯說、沒有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說、行為難以模仿說、刑法謙抑說、刑罰目的說、罪刑法定說等種種主張 。
在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又有著構成侵占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等不同的觀點 。筆者認為,上述無罪說的諸種觀點以及構成侵占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見解均值得商榷,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評析 。
在中國當前刑事法學的語境下,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并且應當是盜竊罪,主要理由如下:
從實質上看,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
首先,許霆在意識到ATM機出現故障后,在貪欲的刺激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計取款17萬余元 。在取款后,又攜款潛逃一年多,足以證明其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惡性 。
其次,許霆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嚴重 。許霆惡意取款達17萬余元,數額不可謂不巨大,而且事后都被其揮霍一空,嚴重侵犯了銀行的合法財產權益和資金安全 。
從法律上衡量,許霆惡意取款的行為完全齊備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說,許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許霆第一次欲取款100元時ATM機吐出1000元,賬戶上只扣款1元,對于超出的999元,應該說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機出了故障,許霆只是被動而意外地獲得ATM機吐出的超額款項,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礎,他所得的超額款項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
從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慮,我們也許還可以再寬容地認為許霆在意識到ATM機存在故障進而第二次取款時是出于“再次試試”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
然而,許霆在其已經完全意識到ATM機出了故障,且在取款時自己賬戶余額不足無權再次取款的情況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操作170余次,累計取款達17萬余元,其主觀惡性暴露無遺 。
應當說,此時許霆的主觀心態已發生了轉化,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轉變為非法占有的意圖,由被動地獲得超額款項轉變成為積極主動地侵犯銀行的財產 。通過反復操作惡意取款,許霆非法占有銀行財產的主觀意圖已經明顯地表征出來了 。
其次,從客觀方面來看,許霆實施了秘密竊取銀行錢款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 。
其一,許霆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征 。
雖然許霆是利用真實的信用卡和輸入自己的賬戶資料取款,銀行也能夠根據賬戶信息追查到許霆的真實身份(身份的公開),可事實是許霆實施惡意取款行為時銀行并不知曉情況,其身份的公開并不能否定其行為的秘密性,不能將盜竊罪中要求的行為的秘密性等同于身份的秘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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