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分的標準有: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分的標準有:


A、任何行政行為都是來源于一定的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如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制訂規范性文件的職權,那么,行政機關據此法律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就是抽象行政行為;而無法律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的行為就不能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了 。“立法必須基于立法權,它有必須明確的授權,如果沒有立法權,就不可能是抽象行政行為 。因此,職權應當作為判斷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首要標準 。”B、抽象行政行為針對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 。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特定人和特定事 。C、抽象行政行為一般都能反復適用,長期有效;而具體行政行為通常只是一次性適用,一次性有效 。D、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某一類管理對象的普遍特征為標準而進行的制定法律規范文件的行為,是行政主體為了實施對某一類管理對象的規范性管理,依據該類對象的普遍生、共同性的本質特征,以理性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觀念形態的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則是指行政主體針對個別的人和事所為的具體管理,依據該對象的特征、性質和狀況,以硬性事實的方式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理行為,所以,抽象行政行為是以理性方式表現出來的,具體行政行為則是以感性方式作出的,這是行為方式的差別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分的標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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