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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