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房產權到期后,房子歸誰?
外行人常說的“70年的房產權”,這種表述其實并不準確 。
應該說所謂有“70年”的期限,是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房子下面那塊“住宅建設用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土地是屬于國家的),而房子(鋼筋混凝土結構)屬于個人的私產,是永久屬于業主的 。
一般情況下,都是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
這種把房子和土地分開來討論的邏輯,實際上也是為了理論上要契合規定,因為又要保證土地的公有,又要保障房屋主人對房屋的私有物權 。
然而,房子總是要蓋在一定區域的土地之上的,如果說,70年后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要求房屋挪走,也說得通 。
但是挪走的過程中,要想不破壞房屋主體和結構,就很難了,所以,現在按照規定的是:住宅用地70年產權到期后,自動續期 。
所以,哪怕是70年的土地到期后,房子永遠都是歸房東業主的 。

房地產這個不動產,是比較特殊的,有人調侃道:房地產之所以叫做“不動產”,是因為它一旦“動”了,價值就會發生損益 。
這種調侃也不無到底,確實是,平時我們衡量一套房子的含金量和價值,是考慮了房產地段價值的 。
也就是它腳下所占據的這一片地塊的含金量,不然,一堆鋼筋水泥混凝土不可能成百上千萬那么昂貴,貴的是地皮和地段,以及其綁定的城市資源和各項配套 。
比如同樣一套18線農村的大別墅,就算面積有200平,對比北京上海100平的普通高層剛需小三居住宅而言 。
恐怕農村200平的大別墅的價值含金量,都遠遠不如北上100平剛需小三居,200平的別墅鋼筋混凝土雖然多一些,但是其地段以及房子下面的那塊土地的含金量,就不如北京上海的100平小三居 。

這就很顯然了,房產的價值,更多的是在其下面的土地、地塊的價值 。
地塊是有使用權期限的,相當于一個70年的長租合同,房子雖然屬于業主,但是地塊不屬于業主 。
也就是說,業主花了購房款,實際上就是買了一個70年的空間使用權,把屬于自己的混凝土放到這塊地上而已,真正屬于業主的,是房子本身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這相當于“租來的”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 。

所以,對于業主而言,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子肯定是屬于業主本人的,但是土地使用年限,現在說的是70年后自動續期,算是買房之前、買“土地使用權”之前的約定,后續還是要履行的 。
假設,未來有一天,70年以后,“土地的主人”跟業主提出合同變更,表示之前說過的“70年后自動續期”不算數了 。
現在因為各種原因需要變更合同內容,要求業主把房子挪開,那么“土地的主人”至少也要保證,挪開業主的房子(鋼筋混凝土)不會導致業主的房產價值產生折損或價值降低 。
【樓房70年產權到期房子歸誰 房產權70年后還屬于自己嗎】如果有產生了價值損耗,那么要給出相應的賠償或補償,這個邏輯,才是相對自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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