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是什么】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 。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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