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過多久】

派出所立案結案不得超出三十日 。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準許,能夠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判定的期間,不計入解決治安案件的時限 。
2、按法律規定,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需要看具體案件而定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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