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檢察院會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法律上規定人民檢察院會多久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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