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征稅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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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請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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