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在公司的章程中約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是合法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
【約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違法嗎?】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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