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
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交通事故致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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