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邦制國家結構形式及其特征】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于聯邦國家存在 。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后,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 。概而言之,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復合共和制 。(1)是關于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 。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一,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全國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 。全國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 。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 。(2)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政府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 。(3)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并且有自己的憲法,規定自己的政府組織形式 。(4)此外,聯邦制還有兩個并非不重要的原則: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各構成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5)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沖突時,由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裁決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于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統一的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 。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沖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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