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這一類情況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 。
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
【訴訟離婚一方不來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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