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個西瓜不夠甜,這事也能報警的?

近日有網友曝出一張警情記錄截圖,讓人覺得既好氣又好笑:2015年8月7日晚21時12分39秒,南京市街道民警出警處理了一件大事——顧客覺得西瓜不甜,民警為化解矛盾而將西瓜買回,結果發現西瓜確實不甜 。 南京當天的氣溫在26度以上,晚上九點多因為瓜不甜而報警,這算不算沒事找事浪費警力資源呢?究竟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報警?

買個西瓜不夠甜,這事也能報警的?



所謂“報警”,是指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 。 《警察法》第6條規定了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14項職責,包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
也就是說,作為普通公民,我們在遇到以下幾種情形時可以報警:發現他人涉嫌搶劫、盜竊、聚眾斗毆、故意殺人行為等刑事犯罪活動的情形下,可以撥打110,助警方除暴安良;發生交通事故,可撥打122,求助于交通警察維持秩序,化解矛盾;發生火災,撥打119保護人員和財務;發現妨礙社會秩序的行為,發現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被合理管控,等等 。
具體說來,什么情形下可以撥打110報警呢?公安部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規定了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 各地公安部門還對于“其他”進一步明確,比如說武漢110受理案件的范圍就在前四項的基礎上增加了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等人員走失;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
報警的情形可以人為因素造成的,比如說有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可以是非人為因素形成,比如說自然原因形成的可能對生命健康、財務安全、社會秩序等造成侵害或破壞的情形;可以是自己受到侵害,比如說下班路上路遇搶劫,也可以是他人的權益受到侵犯,比如說發現鄰居家正在被盜 。
【買個西瓜不夠甜,這事也能報警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對涉嫌犯罪行為的“路見不平”都會尋來警方的“拔刀相助” 。 對于《刑法》中規定的幾類自訴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也就是說,必須受害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去法院立案,相關施暴者才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 這幾類自訴案件分別是:(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關于“告訴才處理”,對應的是五類犯罪: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 之所以對這幾類犯罪采取自訴方式,有幾點考慮:其一,是對個人法益主體意志自由的充分尊重 。 自訴、撤訴還是不訴,都由受害人自主選擇,國家公權力無從干預;其二,這些案件往往案情簡單,證據搜集較為容易,被害人有能力通過自訴實現救濟;其三,這些案件往往簡易,以自訴方式處理可以避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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