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二 )





二、關于抄襲事件,請注意以下邏輯關系:
唐七(筆名)創作作品《三生三世(小說)》授權制片方制作電視劇《三生三世(影視)》,《三生三世(小說)》被網友指出抄襲大風刮過(筆名)所創作《桃花債》 。

首先,唐七(筆名)創作作品《三生三世(小說)》授權制片方制作電視劇《三生三世(影視)》 。 是作者唐七(筆名)對自己著作權的一種行使體現(如前文所述“攝制權”) 。

其次,制片方與唐七(筆名)簽訂授權合同,并給予報酬 。 而這個合同雙方并不牽涉大風刮過(筆名),制片方沒有義務對原作《三生三世(小說)》是否抄襲《桃花債》給予回應,其也無法給予回應(因其不是原始作者,不清楚作品創作過程) 。

最后,《三生三世(小說)》是否存在抄襲行為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依法裁判的,網友的羅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 另外,我相信制片方與唐七(筆名)簽訂授權合同時一定有條款約定“唐七(筆名)必須對《三生三世(小說)》原創性負責,如果發生侵權行為由唐七(筆名)負擔相應法律后果 。 ”故《三生三世(影視)》制片方不需要對是否抄襲過分擔憂 。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三、劇本抄襲頻發的原因
引用東方頭條新聞一段話足以說明:“想當年,瓊瑤狀告于正抄襲案,費了很大周折,并歷經很長時間,才以瓊瑤勝訴而告結束 。 作品抄襲之類的案子,法院受理的不是太多,審理起來也很難 。 更關鍵的是,對于作品雷同現象,究竟什么情況就算抄襲,還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頗有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味道 。 一些投機者,正是看中了這一“軟肋”,才膽敢利用各種手段,抄襲別人“橋段”,拼湊自己作品的 。 ”

在本人看來,劇本抄襲事件頻發,不是局部問題,而是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的法制環境不夠完善的宏觀原因造成的 。 本人涉外糾紛當事人,告訴本人其在日本是不可能用QQ音樂之類的軟件的 。 這個很能說明宏觀法治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 。


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四、怎樣防止抄襲現象蔓延
總的來說,如上所述,只有通過完善法制建設,提升版權意識,形成一種“尊重創作、尊重版權”的社會法制氛圍才可能實現對著作權人最合理、最大化的保護,才能為文藝原創提供純凈的環境和氛圍 。 從而避免抄襲現象叢生,致使“破窗效應”損害原創積極性 。

好的一點是,我國國家版權局已經印發《版權工作“十三五”規劃》,規劃提出:要推進《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適時研究建立表演、美術等領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 既已納入版權工作“十三五”規劃,《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也就指日可待了,這對廣大著作權人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

PS:本文引用圖片,及個別文字并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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