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有朋友在百度問咖上面向本人發問,本人認為有必要做一個簡單探討 。
此問題可以拆分為以下幾個小問題:
一、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錄音(演繹)作品;

二、抄襲別人著作;

三、劇本抄襲頻發的原因;

四、怎樣防止抄襲現象蔓延;

本人按照上述拆分進行分析回答 。


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一、微博名為“謝半仙”的網友指出,《三生三世》第57、58集,各有一分多鐘的侵權聲音 。 “當時,劇中主人公正在類似于酒樓的地方吃飯,一樓的戲臺上,演的就是昆曲《牡丹亭》,而劇中響起的昆曲唱腔,清晰可聞,就是單雯唱的《牡丹亭》選段沒錯 。 ”
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首先,單雯演唱《牡丹亭》并不違反我國著作權法,不存在侵權違法行為 。

《牡丹亭》是明代大曲家湯顯祖的代表作,即《牡丹亭》的作者為湯顯祖,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那么湯顯祖作為著作權人享有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相應權利,即《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載:“(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這十七種權利;

但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即,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因時間原因,法律已經不再保護作者湯顯祖的以上所述著作權權利 。

另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 ”這幾種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還是保護的 。

因此,單雯女士演唱(演繹)《牡丹亭》不侵犯原作者著作權權利,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可能)或者經過著作權人后人(繼承人)同意或者向其支付報酬 。

其次,單雯演唱(演繹)《牡丹亭》擁有表演者權(區別前述表演權,在此限于篇幅不深入探究) 。

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于“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即著作權的鄰接權范疇 。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 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

最后,由此可見《三生三世》制片方已經侵犯了單雯女士的表演者權(包括財產權與人身權即沒有署名、沒有支付報酬) 。 (對于電視臺的責任在此不再深入探討)


從《三生三世》侵權事件談起“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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