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米成年女溺亡0.8米深兒童泳池,誰的錯?

背景新聞:1.5米成年女溺亡0.8米水深兒童泳池, 法院判決死者擔責50%
溫州網2017年03月29日報道, 2016年8月, 一名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在水深0.8米的兒童泳池內不幸溺水身亡 。 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27日開庭審理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 。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 泳池方擔責50%, 賠償74萬余元 。
根據溫州網的報道, 事情的經過是, 2016年8月1日下午3時許, 茍某和家人、同伴等一同去甌海婁橋一泳池游泳 。 茍某買票進入后, 先在成人游泳池內游了一會兒, 后來又進入兒童游泳池 。
沒想到一會兒時間, 同伴黃某發現茍某在兒童游泳池內溺水, 趕緊呼叫茍某丈夫田某 。 兩人將其抱上岸后, 田某為茍某做人工呼吸, 黃某則前去叫泳池救生員 。
泳池救生員趕到, 為茍某實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復蘇的急救措施, 同時其他工作人員撥打了急救電話120 。
這時, 救護車尚未趕到, 泳池工作人員在征得田某的同意下, 開車將茍某送往甌海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救治 。 當日, 又轉院至溫州市中醫院住院搶救, 9天后不治去世 。
法院認為, 死者茍某生命權受到侵害, 茍某家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 同時法律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
作為游泳池的經營者和管理人的“農業公司”, 雖然取得經營游泳池項目的合法手續和證件, 但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游泳救生員, 未及時發現死者溺水情況, 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具有相應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 同時, 考慮到茍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且據茍某家屬陳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 在水深0.8米左右的兒童游泳池內溺水不能成功自救, 也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扎, 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 處置不當, 應當減輕被告責任 。
最終, 法院認定該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 賠償74萬余元 。
另外, 泳池方還援引死者丈夫的話說溺水者生前有癲癇病史, 判決中并未提及 。
法院的判決意味著泳池經營管理方農業公司和死者各自承擔50%的過錯責任 。
我們在此不做法律判斷, 僅依據新聞報道中的信息從醫學角度來對該事件中雙方各自的錯與責進行簡單評判 。
溺亡者錯在哪里?
法院認為溺水者茍某需要承擔50%責任, 她的過錯在于:
“茍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且據茍某家屬陳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 在水深0.8米左右的兒童游泳池內溺水不能成功自救, 也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扎, 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 處置不當”, 應當減輕被告責任 。
這些真的是死者的錯嗎?溺水者在溺水過程中的反應還存在是不是“處置得當”的問題嗎?
這需要從溺水本身說起 。
目前世界上公認的溺水定義是“呼吸道浸沒或者浸入液體造成呼吸障礙的過程 。 ”
【1.5米成年女溺亡0.8米深兒童泳池,誰的錯?】就是說, 無論場所, 只要呼吸道(口鼻)淹沒在水中造成呼吸障礙, 就屬于溺水 。
溺水基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溺水發生時溺水者神志清醒, 這些人遭遇溺水時通常會有短暫的、一定程度掙扎 。 然而, 溺水者的掙扎其實是一種本能反應, 表現在頭頸后仰, 手在水面下奮力壓水, 目的是努力使口鼻處于水面以上以保障呼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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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與多數人意識中, 也是本案法官的認識不同, 溺水者的掙扎通常不會將手高舉在水面上向人示意或者打水, 同時由于優先保障呼吸而無暇呼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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