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
【私分國有資產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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