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法律知識:公積金工資基數和社保有關系嘛,必須保持一致嗎? 房屋交易相關法律

公積金工資基數和社保有關系嘛,必須保持一致嗎?公積金工資的基數與社保的基數是可以不一致的,也有單位只繳納社保但是不繳納公積金,因此二者之間并沒有太必然的聯系 。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關房產交易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公積金工資基數和社保有關系嘛,必須保持一致嗎?
公積金工資基數和社保是有一定關系的,但是住房公積金基數和社保基數不需一致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二、相關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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