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了解過,對于使用土地的相關納稅人以及基本政策之后,還是想要了解確定土地使用的納稅義務時間,根據相關的說法,我們能夠知道,納稅義務的時間應該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關房產稅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2、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余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征稅范圍:
1、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有關房產稅的法律知識:如何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結束時間? 關于房產的稅收】2、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說:"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為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稅政策,并沒有直接定義什么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為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為,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為,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為.正因為稅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稅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為,不是使用土地行為.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占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占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占用權,他才是土地占用權人.《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通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于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后,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稅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稅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于應稅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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