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戶口可以遷回娘家嗎?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 , 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后女方戶口可以遷回娘家嗎?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 , 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按照現行戶口政策 , 離婚后可以將戶口遷回原籍 。以投靠父母的方式辦理戶口遷移 , 可按如下的手續和步驟進行辦理 。
①本人申請 。
②現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 , 有無犯罪等前科劣跡證明 。
③離婚時的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 。
④遷入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同意遷入的介紹信或證明 。以上手續齊全后到遷入地派出所填寫隨父隨母落戶審批表 , 由所在派出所審核后 , 報上級戶政部門審批后領取準遷證 , 才可以將戶口遷回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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