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撤銷權 , 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內所為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 有否認其效力并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
破產撤銷權的適用情形有:
1.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 ,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 , 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 。
2.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 ,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 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 , 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是 , 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什么是破產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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