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拒絕付撫養費 離婚母親拒付撫養費強制執行期間的計算方法


撫養費應該應該強制執行到何時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受理該申請,并予強制執行 。因為法院判決被執行人的法律義務是一直要承擔小孩的撫養費至18歲,并且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間是要超過2008年4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所以法院應該受理該申請,并強制執行 。
第二種觀點:法院受理該申請,但只予強制執行2007年8月1日之后的撫養費 。因為新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 , 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雖然前幾段申請執行撫養費的申請執行期限已過,但后面的撫養費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
強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
法院受理該申請,但只予強制執行2007年8月1日之后的撫養費 。因為新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雖然前幾段申請執行撫養費的申請執行期限已過 , 但后面的撫養費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
一是法不朔及既往 。民事訴訟法在修改之前,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 。所以從前幾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經過一年沒有超過2008年4月1日的 , 都應該以一年為執行期限 。所以前幾期都已經超過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年執行期限 , 所以法院不應該立案執行 。
二是雖然法不朔及既往,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申請執行人的新法適用 。新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至兩年 , 期限的延長有利于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
【離婚后拒絕付撫養費 離婚母親拒付撫養費強制執行期間的計算方法】雖然本案是在民訟法修改前生效的 , 但在2008年4月1日前開始計算履行期間的 , 只要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在2008年4月1日之后,就應適用新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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