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 , 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
2、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 , 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3、離婚后,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4、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處理即是處分權 。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 , 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
然而應注意的是,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 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為有效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關系 。根據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于共有共有財產,共有人的權利涉及全部共有財產,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額的那部分財產 。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沒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處理共有財產,也無權單方處分屬于自己應占份額的那一部分財產,擅自處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則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 。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做處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 , 取得對方的同意或默許 。
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1092條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本條是關于處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規定 。
依據本條規定,懲治離婚時分割財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措施主要有: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
隱藏是指藏匿,不顯露 。轉移是指改換原物的地方 。變賣是指出售財產什物,換取現款 。毀損是指損傷、損壞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 或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將約定為共同財產或將婚后所得的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所有的財產 。偽造債務是指夫妻本不對人負擔共同債務而偽造證據證明負擔,或者對債權人負擔共同債務而夸大其數額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是指偽造共同債務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偽造的共同債務以后獲得該共同財產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企圖依據客觀的事實加以判斷 。
分割是指在判決離婚中于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于共同財產判決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 。少分是指人民法院判決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獲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額少的財產 。不分是指人民法院判決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財產 。
2、離婚后 , 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包括和判決離婚兩種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不同的情況應該作出不同的解釋:在一方“隱藏”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而在一方“變賣”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如果轉讓的共同財產為動產,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法律行為有效 , 起訴的一方僅能夠請求分割價金而不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在其他情況下,變賣行為無效,起訴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在一方“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起訴的一方僅能夠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金;在一方“偽造債務”的情況下,起訴的一方可以請求非法占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
在離婚后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是否仍然適用第一款的對于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財產的規定,法律未予規定 。在解釋上應該適用,以懲罰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
3、人民法院對于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一方 ,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
適用本條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本條的責任屬于特殊責任,不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事實上的處分行為 , 該配偶一方應該對他方承擔侵權行為的責任,“變賣”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依據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原則上為無效 , 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隱藏”、“轉移”、“偽造債務”的意圖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財產中屬于對方的份額,均構成侵權行為 , 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適用這些規定不利于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
2、第一款僅適用于判決離婚,第二款既適用于協議離婚,也適用于判決離婚 。
3、“隱藏”、“轉移”、“變賣”、“偽造債務”如屬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 , 應該“不分” , 否則,應該“少分” 。是否屬于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應該依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 , 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分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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