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四)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 , 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在解除婚姻關系的財產糾紛中以不動產糾紛為主,對于不動產用以下方式區分: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區分 案例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區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 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 , 該不動產歸產權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 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 , 可以作為夫妻債權處理 。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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