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按揭購買的房屋沒有履行完的剩余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內按揭購買的房屋,按照是否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分為兩類:
(1)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 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 , 當事人如果有爭議 ,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上述規定 , 夫妻離婚后 , 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沒有履行完的部分按揭貸款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因為該房屋的期待取得權仍然屬于雙方所有,且該債務屬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目的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和居?。?所以仍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償還 。
(2)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產權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 。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由雙方分割的,可以按比例承擔剩余債務;判決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所有權的一方負責償還剩余的按揭貸款 。因為此時若繼續要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負責清償剩余的按揭貸款,不合乎習慣,也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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